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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該等第獎座,並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成果發表及國內外觀摩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