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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部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