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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發給立
案證書,並應懸掛於該班辦公室顯明之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