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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社會教育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
員 (會計庶務不得兼任委員) 組織之,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
目為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