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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輔導教師介聘時,應以達成學校教師符合專長授課為原則,就各領域、科目專長教師人數逾實際需求人數者,優先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