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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調查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教保服務機構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支持性或協助性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