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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十條及前條第二項之契約期間為四學年。但因契約期間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
第十條及前條第二項之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
二、締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屬委託辦理者,應包括委託單位應協助事項、提供之資源或經費。
三、契約期間。
四、履約管理事項。
五、績效考評項目。
六、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七、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
八、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九、契約消滅之處理。
十、其他相關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