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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高級中學各科教學應活用教材,並須注重實驗及實習。
高級中學除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或編定之教
科用書外,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自編
補充教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