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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從
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者,應依未服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在學期間所受
領之全部公費。但因重大疾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治療無法繼續服務
者,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展緩其服務期限,病癒後仍應依規定繼
續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