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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滿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