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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
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