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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