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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