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三、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四、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六、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各場館藝術總監之任免。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