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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