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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及實驗之需要,得設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並得與各院校
、教學醫院及有關機構合作。
前項所設中醫醫院及中醫診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