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事業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
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二、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