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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
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
期末餘額等資料。
如股本或資本公積無變動者,得僅就保留盈餘部份編製保留盈餘表 (或累
積虧損表) ,列明左列各項:
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 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
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應採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將應分攤之所得稅
與稅後之淨額一併列示。
三、本期稅後淨利或本期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股利等撥補項目。
五、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處分固定資產收益淨額。
六、期末餘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