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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證券集中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敘明價格訂定之依據與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圖表附件:
附表一適用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PDF
附表二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適用申報合併外國公司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證憑證).PDF
附表三: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適用申報受讓外國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PDF
附表四適用申報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PDF
附表五適用申報已發行之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