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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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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發行人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發行人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營業收入: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等。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企業資產產生之利息、權利金及股利收入等。
(三)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企業於特定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商品或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營業成本: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
三、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企業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四、財務成本:包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五、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六、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發行人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二)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八、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二、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