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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
期貨經紀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前項之代理,期貨經紀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
務,以供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