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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案件者適用).PDF
附表二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合併發行新股者適用).PDF
附表三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適用).PDF
附表四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受讓發行新股者適用).PDF
附表五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興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提撥對外公開發行案件者適用).PDF
附表四十八 承諾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