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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期會得不予核准
: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者。
三、發起人有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情事者。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者。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者。
七、其他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