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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保險金信託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及其額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