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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接管人依前條規定處理受接管金融機構時,得另設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標售策略、資產負債評估原則及方法。
二、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受接管金融機構評價報告及訂定標售底價區間。
三、審議接管人提出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前項評價小組之設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