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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
三、電子票證自動扣款設備之裝設及成本分擔。
四、所扣款項應每日定時結算。
五、款項撥付方法與手續費之收取。
六、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七、簽訂契約之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