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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