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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未能召集時,得遴請另一委員代為召集并擔任會
議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