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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得發行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或與
國外機構合作,並以銀行為發行機構。
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計價
,並於國內完成結算及清算程序;於國外使用時,應以外幣結算,其涉及
外匯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據外匯管理之相關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