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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