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銀錢行莊對於拒絕甲種活期存款往來之存款戶,應於接到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通知後,即日通知將所持剩餘空白支票繳回,如該存款
戶於接到通知後不將空白支票繳回,仍繼續開發空頭支票者,應由發現行
莊移送法院嚴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