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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者,其年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前項董事、監察人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本部核可者,得延長至六十八歲。
第一項規定於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董事、監察人,其年齡已逾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其捐助章程或其他規章另有限制或應即解任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