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9: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合作金庫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會同
指定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縣、市合作金庫理事長,由縣、市合作主管機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就理事
中指派之,並分別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