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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