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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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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進儲物流中心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應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表其他申報事項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回課稅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銷帳。
二、退回保稅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後銷帳。
三、退回國外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後銷帳。
進儲物流中心貨物,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取具貨物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經海關核准,在海關監視下銷毀除帳。
物流中心存儲之保稅貨物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物流中心存儲之保稅貨物,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准除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