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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所扣稅款之新臺幣金額向國庫繳清,並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受理銀行依前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扣繳憑單,應同時填發個人及營利事業收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