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5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註銷登錄。
國稅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