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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除執行公
務外,不得涉足酒家、酒吧、舞廳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與咖啡館,暨其他
冶遊之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