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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酒製造業者之客訴、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制訂客訴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對客訴案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二、應制訂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其處理應作成紀錄,並註明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原因、處理方式及日期,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