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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船員不得攜帶所配得之船員菸酒上岸或攜入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但合於財
政部所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之規定者,可按
該辦法辦理報關,經海關加貼憑證放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