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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預向公庫具領之款,應由請領機關按以下規定期間填具
請款書 (附格式一) ,送請公庫主管機關核發。
一、每月額定零用金內之零星支出,得於上月底具領。
二、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機關,得由該機關或該機關主管之上
級機關,商准公庫主管機關,於實際需要時請領。
三、估付包付款項,應按合同、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期間請領,並附送證明
文件,由公庫主管機關備核。
圖表附件:
附件一請款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