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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全部或部分退出時信託財產交付或返還之方式及期限,依個別約定條款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