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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置經理五人;專門委員一至二人;副經理五人;研究員
、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專員四至七人;科長或中級專員八至十人;初級專員
、領組或工程師十三至十六人;辦事員、助理工程師六至十二人;助理員
、技術員或練習員六至八人;雇員二至四人,均由總經理約聘 (僱) 或洽
有關機關調兼之,其員額依預算書所列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