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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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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退伍除役軍官之保險給付,由中央信託局依據國防部及各總部核定退伍除
役軍官名冊,核對保險資料核計給付金額,編造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
明冊委託左列機關辦理之。
一、將級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一式二份,
連同給付金支票送由軍管區併同退除給與送發到家。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發放證明冊及支票送團管區辦理發
放。
前項保險給付發放完畢後二週內,後備管理機關應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
放證明冊一份自存,另一份及未領給付金支票連同保險證或遺失聲明彙送
中央信託局結案,退伍除役軍官於限期內未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軍人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填具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申請書一份,連同退伍除役令
及保險證遺失聲明逕寄中央信託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