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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警戒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進入本階段之第一階段,負有管制任務之地 (分) 區管制單位,應即
完成本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之管制運用準備事宜,並實施戰備檢查。
二、進入本階段之第二階段,為適應警戒戰備,得按需要將部分公民營通
信設施予以局部管制與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