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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要密郵件遇有中途破裂情形,應按左列規定處置:
一、遇有包封破裂情事,不論裂口大小,應由發現局經辦人員報告該管局
長驗明加貼郵局代封籤條簽名蓋章,並核對重量無訛後,轉發前途,
妥交收件機關驗收。
二、如有包封裂口過巨,無法按前項規定黏貼郵局代封籤條時,應由發現
局經辦人員報告該管局長驗明,經核對重量由郵局加封及該管局長簽
名蓋章後轉發前途,由投遞局派員妥交收件機關驗收,並說明。
三、郵局人員對包封破裂郵件應迅速按規定代封,並不得窺視文件內容,
否則一經發覺應依法嚴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