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人員經由鐵路運輸,除持有證明之傷患及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政策
性專案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零星官兵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
二、部隊運輸距離不足六十公里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