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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總司令部得應需要指定較大適當之庫廠,或基地補給單位為兼辦廢舊及
不適用物資之處理執行單位,其權責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