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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各地區警察、民防等機關,對轄區內之重要通信設施,應協助支援維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