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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現役軍人在本條例適用地區犯罪者,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
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
在此限。
軍事審判機關審判前項但書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其軍事審判程序尚
未終結或刑事裁判已確定而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其處理規定,由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